急件 惠市商务函〔2017〕359号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相关项目和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上述文件要求,现将我市相关申报、审核要求通知如下:
1、相关企业请向所属各县(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递交资金申请,具体要求请按照各县(区)工作通知执行,逾期申报不予支持和补正资料。
2、请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厅通知规定,认真组织所属企业进行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申报及审核,并于7月16日前,联合县(区)财政部门行文,将本县(区)审核通过的资金项目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一式三份)。同时,随文报送已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纸质资料,(申报资料企业品牌培育项目一式四份,其它项目资料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或补正资料。
特此通知。
惠州市商务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3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惠州市商务局财务科 朱志坚 2235284
惠州市财政局工贸科 黄映帆 288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