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经信〔2015〕3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软件科学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3日
惠州软件科学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软件科学园的管理,加快惠州软件科学园建设,鼓励发展惠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推进应用软件的产业化、规模化,根据国家及省对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惠州软件科学园(以下简称软件园)现选址于江北德赛大厦。
第三条 软件园的建设宗旨: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吸引国内外研发实力和资金,促进计算机软件技术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在惠州市区域内组成具有工业化生产能力互为协作的软件企业群体,形成新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增长点,努力成为省内乃至国内的软件研发、生产、出口基地和集成电路设计基地。
第四条 入园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软件园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管理,严格履行协议规定。
第五条 入园企业应按照有关统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向软件园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软件园管理办公室)提供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做好软件园的管理工作。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入园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市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负责软件园总体规划和建设;
(二)负责市政府投入软件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建立、完善、实施软件园的服务体系;
(四)负责入园企业审核和用房申请;
(五)负责对软件园的基本建设、项目选择、产业政策落实、外部协调。
第二章 入园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入园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入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惠州地区(含各县、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所有制不限;
2.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资质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产品、技术的研发企业;主要从事电子计算机、计算机外部设备、信息处理设备、计算机网络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微电子、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广播电视设备、通信设备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获得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包括国家、省、市级)。研发型软件企业有1项或1项以上的拥有自主版权软件产品或技术;
4.从事软件程序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应用、集成电路、物联网、云计算、信息安全、信息消费、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产业或其它高科技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行业组织。
5.从事软件评测、信息监理、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信息综合服务的企业。
(二)入园标准。
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软件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按本细则第九条入园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在软件园免房租费使用下列面积的研发工作场所:
1.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1-3个且软件研发专职人员在2至5人的,可在软件园内优惠使用60平方米的研发工作场所;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1-3个且软件研发专职人员在5至9人的,可在软件园内优惠使用100平方米的研发工作场所;
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1-3个且软件研发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可在软件园内优惠使用150平方米的研发工作场所。
上述工作场所根据办公场所原设计的面积来确定。
4. 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研发专职人员的界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由企业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产品等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可证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或证明;研发专职人员:由企业提供的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清单及相关认定证书确认。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入园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入园企业除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软件以及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进驻软件园的企业自入园之日起到本细则有效期截止日止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面积的研发工作用房租金,今后其他有关优惠按照市相关政策予以执行;
(二)对进入软件园的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支持。本地政府部门拟建的计算机项目或工程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软件园区内的产品;
(三)凡入园的软件企业需要从外地引进的计算机软件技术人才,经软件园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享受市有关科技人才相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产品范围
第九条 软件园鼓励发展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产品如下:
(一)计算机软件产品。
1. 系统软件;
2. 支持软件(含中文平台软件、软件开发工具、工具类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等);
3. 多媒体软件(含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处理软件);
4. 政务信息化软件(含金融、商业、财务、税务、工商、统计、海关、办公自动化、教育管理等);
5. 政务平台类软件(一站式办公、信息交换、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
6. 工程技术类软件(二维CAD、三维CAD、CAM、CAPP、PDM/ PLM等);
7. 企业管理信息化类软件:MRPⅡ/ERP、CRM、SCM及物流、DSS、企业门户、电子商务、BPR等);
8. 仿真软件与控制软件;
9. 智能软件(含专家系统、机器翻译系统等);
10.网络应用软件(Internet、Intranet等);
11.安全与保密软件;
12.系统集成软件;
13.其他应用软件(Windows、Linux平台等)。
(二)现代信息服务业。
1.软件产业化:工业软件、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等;
2.应用软件:移动通信增值服务平台、商业智能(BI)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动漫设计开发平台、企业资源规划(ERP)软件、装潢(饰)设计软件、娱乐软件以及金融、保险、税务和信息安全等行业应用类软件。
3.嵌入式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家电产品嵌入式软件(数字电视、数字家庭产品嵌入式软件等);汽车电子产品嵌入式软件;机电产品控制用嵌入式软件;通信产品嵌入式软件;通信、计算机和消费电子等集成电路设计。
4.数据库、网络增值服务、移动增值服务、数字内容服务、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服务、数据中心与资源外包服务、应用服务提供商(ASP)、数据加工与处理服务、大型在线网络游戏、手机或其它移动终端网络游戏、动画漫画(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等)及其衍生产品。
5.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北斗卫星导航、电子商务应用技术以及基于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信息技术服务应用。
(三)国家和省政策鼓励发展的以软件技术为依托的其他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与惠州市主导产业相关的软件产品开发项目。
第五章 入驻程序
第十条 申请进入软件园程序。
(一)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 企业入园申请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
3. 企业章程;
4. 企业或个人获得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产品等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可证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或证明等;
5. 企业或个人进入园区的运作计划和目标(入园企业申请书);
6. 新办企业需提交法人和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和相关简历等。
(二)入园程序。
1. 入园企业(或个人)填写《惠州市软件科学园企业入园申请书》,并将相关证书复印件提交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2. 由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入园企业(或个人)进行评估,经审核后,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发出入园通知;
3. 入园企业与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签定入园协议,确定入园时间。
第六章 入孵企业退园
第十一条 孵化企业的时限。在园企业从入驻之日起,不超过5年(含5年)。在园企业入驻年满3年后,由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后可继续入驻;未能通过评估的在园企业,取消驻园资格。退园企业须提前2个月提出退园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的手续(水电及租金等)后,方可提交退园申请。
第七章 评估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核定和接受年度评估中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取消驻园资格。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管等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年度评估指标如下:
(一)在市联合征信系统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含管理、营销及市场支持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三)年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上,其中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及软件产品总收入占50%以上或纯软件产品收入15万元以上。软件技术收入是指由软件企业进行的有关软件方面的咨询、转让、入股、服务、培训、设计等的收入;
(四)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经营费用,应占自行开发的纯软件销售收入的40%;
(五)连续2年企业财务利润之和为正值;
(六)企业进入软件园以后开发的主要项目(产品或技术),必须在本细则第四章第九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细则施行前已按市相关规定审核并签订协议入驻软件园的企业可以按照原有关政策和协议的约定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至协议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