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文广新局关于
文化产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文〔2015〕15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博罗县文体旅游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宣教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宣教文卫办,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及下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文化产业项目储备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项目的培育、引导、管理和支持,做好我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文广新局关于文化产业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7月7日
惠州市文广新局关于文化产业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文化产业项目储备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项目的培育、引导、管理和支持,经研究决定设立惠州市文化产业项目库,为做好我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文化产业项目库以“惠州文化网”为平台,进行入库项目名单公布。文化产业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主要进行项目的收集汇总、材料审核、入库公布等工作,同时负责文化产业项目库的日常维护和更新。
第三条 进入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包括:
(一)创意设计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艺术创作、音乐制作、广告制作、工业设计、软件设计、包装设计、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服装设计、旅游策划、咨询策划等原创项目。
(二)数字内容和动漫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图书、电子报刊、网络广播、网络视频、网络广告、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报、手机电视、手机短信等数字内容产业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创意独特、科技含量高的动漫原创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品牌动漫衍生产品开发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影视制作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影视精品创制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品牌影视产品后续产品开发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集创作、拍摄、制作、交易发行等综合功能的影视加工贸易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城市院线影院建设和有线网络整合改造提升项目。
(四)出版发行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图书出版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出版物数字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化项目;出版发行单位投资2亿元以上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销售网络建设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出版发行基地建设项目。
(五)印刷复制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出版物印刷产业基地、包装装潢印刷基地、印刷物流基地建设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印刷、数字印刷、个性化印刷项目。
(六)演艺娱乐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演艺娱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演艺精品创作项目。
(七)广告会展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型广告媒体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强力拉动作用的品牌会展项目。
(八)文化旅游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融合、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国内一流的景区景点建设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开发项目。
(九)其它优秀文化产业项目。主要指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性文化产业园区、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建设等。
第四条 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分为前期策划预备类项目、新开工类项目、续建类项目和建成类项目等四个类别。
(一)前期策划预备类项目,指有明确的投资单位,已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环境评估、土地预审等已出具初审意见或已组织上报材料,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新开工类项目,指已经同级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环境评估、土地预审已批复或已出具初步意见,年度投资计划明确,近期可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续建类项目,指已开工在建,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建成类项目,指已竣工投产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入库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的统一的定义、口径和范围;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等,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二)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都在惠州市区域内的文化企业。
(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
(四)项目投资规模达到投资额要求以上(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新兴业态项目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投资规模要求)。项目已经具备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实施或具备实施条件。
(五)项目建成后已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入库的程序:
(一)申报。
1、申请企业按照要求将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由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属市直宣传文化系统的,上述材料直接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入库标准和审核意见拟定入库名单。
3、召开专题会议,对文化企业入库名单进行讨论,核准预选名单。
(二)入库发布。
经过审核的项目,将进入文化产业项目库。入库文化产业项目,在“惠州文化网”上发布。
(三)需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
1、文化企业简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
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4、有银行贷款的,应提交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审核后将原件退回。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6、项目获得有关奖励的,提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审核后将原件退回。
7、项目获得国家资助的,提交有关资助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审核后将原件退回。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经过审核后进入项目库,入库项目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立项、融资等方面获得重点支持,对项目所涉及的文化产业政策,获得一对一的咨询和指导服务,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二)优秀项目按照《惠州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审核后,可获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三)在“惠州文化网”上发布宣传与项目推介。
(四)每年编入《惠州市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手册》,在深圳文博会等国家、省、市级会展中进行集中推介。
(五)纳入参加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资助项目申请的推荐范围。
第八条 材料变更程序:
经审定入库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所辖文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入库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