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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城区委员会 惠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3 15:14:05 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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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惠城区委文件
惠城发〔2013〕27号

  中共惠城区委员会 惠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区中小企业管理局反映。

  中共惠城区委员会
  惠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民营经济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极具活力的民本经济、富民经济,拓宽了城乡居民就业渠道,增加了财税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是推动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发挥我区推动惠州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排头兵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5年,力争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14%,占全区GDP比重56%;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其中超10亿元企业10家以上,超20亿元企业3家以上。
  ——到2017年,力争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15%,占全区GDP比重57%;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超120家,其中5亿元以上企业40家,10亿元以上企业20家,50亿元以上企业10家,推动我区民营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措施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入,优化资源配置
  1. 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多元化。坚持“非禁即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领域。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2. 落实财政扶持全民创业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全民创业发展资金,鼓励全民创业,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和有自主品牌、专利的企业。
  3. 促进民间资本与多种所有制资本融合。鼓励民营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大企业合资合作,增强资本实力;通过参股、联合、独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并购、重组、合资等方式进行扩张,实现集团化发展。
  (二)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4. 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以“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策支持、政府推动”为原则,根据目前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重点对象转型升级,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提升规模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推进出台权证“无成本变更”、税费“无负担过渡”等“个转企”政策。
  5.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民营经济科技含量。立足我区民营企业现有大企业集团发展新兴产业龙头项目,面向国内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大公司、大财团和知名企业开展招商,引进技术含量高的民营企业大集团大项目在我区投资以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LED)、电动汽车以及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产业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力量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产业配套、项目申报、配套资金以及政府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
  6. 推动产学研结合,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建立产学研结合长效机制,联合知名院校、社会机构或引进高科技人才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在行业领域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带动企业生产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对被评定为国家级实验室的单位或成功组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5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区政府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7.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民营企业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项目,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市场化,提高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自觉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我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我区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省专利金奖的民营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8. 鼓励民营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现代工业自动化、信息化,积极探索品牌发展道路;大力支持有自主品牌、市场前景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发展,对拥有品牌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产品被评为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 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打造园区经济产业规模效应。发挥本地区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定位,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修编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着力推动工业园建设,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引导鼓励中小型民营企业进入园区,并与园内企业相互协作、相互配套,延长和扩大产业链,促进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实施产业转型和产业聚集的民营企业可享受政府有关政策优惠。
  10. 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积极推进“两化”融合,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与阿里巴巴、腾讯等知名电商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建设运营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惠货网上行”等电子商务平台扩大惠货影响力和提高市场占有率。
  11. 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抓好扩大内需政策,协助举办“惠货全国行”、“惠货全球行”产品展销会,为民营企业免费提供参展平台,开拓国内外新兴市场。对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大型展销活动给予资金补助。
  (三)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12. 为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留住骨干创造条件。对民营企业成功引进的院士、省级突出贡献专家、拥有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按照市“天鹅计划”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也可享受“惠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开发使用计划实施方案”相关政策。
  13. 加强民营企业家培训工作。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区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组织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进入各级党校、高校和海外名校参加培训,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素质。
  14.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落实市“首席技师”培养工程,遴选一批中青年高技能人才。落实市“万名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每年培养5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对企业员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和转岗能力。积极向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宣传职称评审政策和办法,畅通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做好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业技能人才初级鉴定工作。
  (四)支持民营企业多层次融资
  15. 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参股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等新型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向民营企业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中期票据提供担保。
  16. 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建立健全上市企业资源库,筛选基本面较好、有上市意愿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资源库进行跟踪。指导和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加大扶持力度,全方位、多渠道为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提供服务。对新成功上市、注册地在我区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成功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实现股权融资、注册地在我区的民营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7. 探索开展物流金融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上下游企业的全景式供应链融资方式,发展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代客结算、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等新兴业务,开展以结算及融资配套的延伸金融服务。用好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物流金融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物流园区、公共仓库等基础建设,推动金融业、物流业与制造业“三业融合”。
  (五)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18. 发展总部经济。建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土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吸引外地优势民营企业扎根我区,发展一批符合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层次高的总部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民营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区级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予以奖励。
  19. 扶持骨干企业。本《意见》实施后,对第二产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在我区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且该企业在我区纳税额占其在我区营业收入4%以上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给予奖励,其中突破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突破5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突破10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突破50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第一、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行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500亿元且在我区纳税额占其在我区营业收入1%以上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按相应档次奖励金额的50%执行。
  20. 落实财政扶持资金。在争取国家、省、市财政支持我区民营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项目,支持企业引进新技术、购买新设备,迅速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鼓励企业积极应用高新技术,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加快传统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21. 支持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市有关部门,对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市相关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上给予优惠。对不改变土地用途,通过压缩超标绿地面积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厂房进行加层改造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协助其申请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省、市、区“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要求参与“三旧”改造。
  22. 引导中小微企业上规模。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道路,对“三高”(高科技、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提升中小微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到2017年,“三高”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实现倍增式成长。
  (六)优化民营企业服务
  23. 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氛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授予相应荣誉,优先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荣誉市民,增加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机会。每年开展“企业服务月”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了解情况、倾听呼声、解决问题,大力宣传扶持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
  24. 加大对民营企业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协助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申请在道路、车站、公交线路、广场、公园、建筑等公共资源以企业名称进行命名。企业名称需要冠以 “广东”、“华南”、“中国”字头的由相关部门协调争取。
  25. 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为民营企业享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资源提供便利,为民营企业举办经济、文化等活动提供方便,增加政府服务多元化。
  26.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事项审批时间缩短为4个工作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缩短为33个工作日。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全面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9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
  27. 设立民营企业发展咨询服务机构。在区中小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加挂“民营企业发展咨询中心”牌子,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引。开办相关培训课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
  28. 畅通投诉渠道。规范受理和处置民营企业投诉,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健全网上投诉受理机制,实现分级受理、即受即办。制定民营企业投诉处置工作规范,明确投诉处置程序和时限。建立定期督办、反馈承诺、投诉情况和处置结果公开以及跟踪回访制度。
  29.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支持区民营企业协会发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凡依法可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事项,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办理,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发挥区民营企业协会等协会(商会)的作用,就我区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和有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形成报告,由有关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
  30. 抓好政策落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按照强化系统性、突出实用性、确保操作性的原则,及时制定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建立一揽子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强化政策落实,实行“问责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影响我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共惠城区委 惠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惠城发〔2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