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人本经济,是解决就业、稳定社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进一步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不断壮大民营经济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核心,以拓展领域、调整结构为主线,以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抓两头带中间”,支持鼓励市民营企业50强做大做强,引导个体户向公司化转型,中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为重点,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推动我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到2012年达到24万户以上,民营企业产值超亿元100户以上、产值超10亿元10户以上,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730亿元以上,占全市GDP37%以上;到“十二五”期末,民营经济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总量进一步增大,民营企业产值超亿元150户以上、产值超10亿元15户以上、产值超100亿元5户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1000亿元以上,占全市GDP40%以上,实现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扶持措施
(一)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力破解民间投资“玻璃门”
1、为民间投资提供公平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在内的各个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限制性附加条件,确保国家放开民间投资的各个领域,让民营企业“看得见、进得去、摸得着”。
2、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以独资、合作、控股、参股、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以及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项目。用足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全面盘活“三旧”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三旧”改造,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和发展文化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企业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支持投资或参与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
4、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扶持发展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现代商贸业、信息与科技服务、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简化连锁企业许可证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及经营场所。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二)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5、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不断学习借鉴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地市的经验做法,鼓励和扶持纺织服装、皮革制鞋、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家用电器等优势传统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个体工商户,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向公司转型,向企业化经营管理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经营规模申请设立公司,其主要出资人不变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支持“三来一补”企业不停产转型登记为各类企业法人,开拓内销市场,创建内销品牌。
6、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要主要用于安排中小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支持企业引进新技术、购买新设备,迅速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鼓励企业积极应用高新技术,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加快传统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7、深化产学研合作,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以建设省部院产学研结合示范市为契机,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围绕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动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组建LED产业、精细化工、车载电子等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联合知名高校、院所加快组建大型公共技术研究院,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国家、省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积极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等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加快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被评定为国家级实验室的单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的同等待遇。
8、大力支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推行先进标准体系建设,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通过标准转化为生产力;鼓励民营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抢占标准话语权,对完成国家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由市财政给予奖励3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和传统产业建立标准联盟,推广应用联盟标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9、鼓励传统产业创品牌创名牌。鼓励民营企业转变企业发展方式,从贴牌加工向创品牌名牌转变,从劳动密集型生产向生产自动化、信息化转变,逐步走上品牌发展道路;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市场前景好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对拥有“名牌”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以自主品牌出口的民营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费用给予70%的补助;对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的同等待遇;对获评“省名牌产品”、 “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
10、促进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大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抓好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以实施“双转移”战略为契机,加快推进各产业转移园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小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形成产业集群。鼓励中小民营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鼓励和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围绕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配套工业,拉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产业集群。对产业转型和产业集聚的民营企业享受政府有关政策优惠。
11、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加快发展。充分利用我市会展中心、体育中心等场馆举办民营企业专业展会或开展多种形式的民营企业产品交易活动,提高本地企业产品市场影响力;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中小企业博览会和其他由国家和省在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各种经贸活动,广泛寻求商机。对市政府主办或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展会,市财政给予相应的办展、参展补助。
(三)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民营经济科技含量
12、合作共建新兴产业发展基地。围绕我市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积极引导我市民营企业与省合作共建以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LED)、电动汽车以及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风电、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等产业为主要内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产业特色明显、产业链比较完善、龙头企业主导、创新能力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成为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
13、加大新兴产业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出台全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列入省市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的民营企业,在资金扶持、项目建设、技术攻关、市场拓展、人才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将根据企业和产品项目情况,优先申报省100亿元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单个企业为主体的项目或以主体企业或主体产品为主的产业集群项目,优先纳入市财政各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14、重点培育新兴产业龙头项目。立足我市民营企业现有大企业集团发展新兴产业龙头项目,面向国内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大公司、大财团和知名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招商,引进技术含量高的民营企业大集团大项目投向我市新兴产业基地,集中力量和资源并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产业配套、项目申报、配套资金以及政府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率先在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LED)、电动汽车项目上取得突破,并争取在节能环保、新材料项目发展上取得成效,加快培育年产值超10亿元、超50亿元、超100亿元的龙头项目和龙头企业集群。
(四)实施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加快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
15、积极引进各类高级人才。鼓励引进或柔性引进“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国内学科带头人,以兼职聘用、咨询评估、合作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形式,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重点引进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其他确有特殊专长或技能并为民营企业生产、科研、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大量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和懂技术、会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以及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引进“两院”院士,除享受省财政一次性提供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住房补贴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万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成果享受单位视其科学领域研究的实际情况,提供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必要的科研经费。有关服务窗口设立服务专区,专门为引进的高级人才代办人事关系接转、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事宜。
16、鼓励高新技术人才投资创办企业。鼓励和支持全国各地高新技术人才尤其是带资金、技术、项目、产品、专利的人才来惠州创办民营企业,或以购买、参股、技术(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与我市民营企业合作。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5%,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40%,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7、培养一批“博士民营企业家”,组织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党校轮训。设立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培训专项资金,采取 “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以授课、研讨、观摩、实习等方法组织我市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层专业管理人员进入各级党校、高校轮训。每年选拔一批各行业、各专业领域有较高水平和较大影响,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懂科技、会管理的新型民营企业家、博士企业家,送到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进修培训,所需费用由市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出。
(五)大胆探索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新方法、新路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18、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参股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等新型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向民营企业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中期票据提供担保。支持成立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小额贷款公司,积累资本和经验,创造条件转为村镇银行或其他股份制金融机构。
19、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中小民营企业上市资源库,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上市从经营期培训、股份制改造、引入风险投资、引入合作券商、上市辅导到申报审批等各个环节的辅导和帮助,对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全方位、多手段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对注册地在惠州、成功上市的我市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同等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集合债券,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
20、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息采集、更新、整合、运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将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民营企业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每半年更新一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服务政府、辅助银行、助推企业”的作用;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定期向政府及金融机构推介优秀中小企业,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民营企业信用意识。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民营企业和担保机构进行抵押物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股权、商标权出质,放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
(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社会中介服务
21、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优先支持新兴产业基地内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突破和产业化;支持依托服务商、骨干企业或产业联盟等形式,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试验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等产业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增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的共性支撑能力。开展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对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3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22、发展中小民营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引导整合社会服务机构,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体系完备、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监管合理的中介服务组织体系,重点支持发展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企业融资、认证服务、人才培训、管理咨询、房地产评估、法律援助等以服务民营企业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示范点建设活动,每年评选示范中介机构。对评为示范中介机构的,并给予10万元补贴或奖励。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税收政策
23、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在争取国家和省财政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基础上,2011年起,一是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或补助,引导民营企业向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奖励为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成绩显著的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是每年安排500万元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博士创业和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支持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和有自主品牌、有专利的企业创业。三是每年安排300万元市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用于轮训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培育博士企业家。
24、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1)鼓励民营企业依法纳税。树立民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理念,对在本市年度纳税最多且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民营工业企业和民营现代服务业企业前10名的由市财政各奖励10万元。
(2)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节能减排。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所得,按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实行税额抵免。
(4)贯彻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省取消、降低的一批证照类、审批类、管理类收费政策。
(5)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服务。进一步树立税务部门的税收服务理念,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环节,简并资料报送,对符合条件的税收减免及时受理、审批、减免。注意政策落实的方式方法,加大力度落实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强党委和政府部门的服务,营造良好经营环境
25、建立市发展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建立市发展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经信、财政、工商、税务、海关、质监、环保、金融管理、中小企业等部门组成,定期研究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26、加强政府部门的贴心服务。各级政府部门要从提高执行力的高度,坚决落实上级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意识,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措施;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和政策服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管理机构,增加服务功能,加大服务力度,打造民营企业的真正“娘家”。
27、积极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在和谐稳定中追求持续发展的方法路子,逐步推进企业管理民主化,通过民主管理实现职工个人发展与企业长远发展相结合,构建和谐健康、共赢共荣的劳动关系。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人文关怀和企业文化建设,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充分尊重员工劳动成果和人格权利,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建立和完善企业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积极开展优秀员工评选活动,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教育员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与企业共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
28、加大减负和清费治乱工作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经营环境;全面整治“三乱”现象,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管力度,对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进行严格跟踪检查落实,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九)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惠府〔2008〕2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惠府〔200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