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2月28日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升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内部控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内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坚持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可操作性和持续性原则,按照“单位自评、部门复核、财政部门评价监督”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分为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及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开展评价监督。
第五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内部监督情况等。
第六条 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的整体情况;部门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指导与监督情况;部门根据履职范围和行业特点,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整体情况开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情况;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控制有关要求的情况等。
第三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要求,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府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结合财会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统筹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按照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要求,在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细化或制定评价指标。在财政部门发布的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基础上,细化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
(二)组织本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年度终了,有所属单位的部门对本级部门进行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按照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统一格式编制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所属单位的部门无需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仅开展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三)对下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复核。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实施复核,明确评价结果档次,出具复核意见并及时向单位反馈。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结合主管部门(上级单位)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年度终了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应当按程序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单位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自评得分,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单位应根据自评得分及评价结果等材料,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根据复核意见开展整改工作。单位收到复核意见书后,应当根据复核发现问题补充整改措施,深入分析原因,补充完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建立整改台账。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有下属单位的部门,负责部门复核工作的部门(岗位)与负责本级单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本级单位内部控制建设部门(岗位)应相互分离,不得由同一岗位人员兼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汇总报告和单位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部门、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及监督检查时,确有必要的可按规定委托有关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或借助外部专家力量参与相关工作。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通过网络形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上传资料涉及涉密信息时,依据“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填报主体应在进行脱敏后上传相关文件资料,或通过光盘、纸质等介质离线填报。
第四章 评价指标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核心业务特点、风险防控重点及行业管理需求,在财政部发布的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基础上,细化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各单位可在部门细化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补充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各项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及佐证材料要求,确保所属单位按照统一口径开展评价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财政部发布的基本指标外增加的评价指标,还需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内容、分值、评分细则等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复核时,应当对部门、单位设置增加的评价指标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指标与单位业务的适配性、指标设置的合理性,指标表述的规范性等。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要求、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审核反馈问题、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更新部门评价指标,确保指标体系与内部控制实际情况动态适配,可根据需要建立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库。各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指标更新要求、本单位业务变化及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情况同步更新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同级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指标细化和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并根据需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库建设。
第五章 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和本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特点,综合运用以下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一)询问访谈。检查人员可以向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单位内部控制的现状,并对答复进行评价,以获取与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相关的信息。主要适用于了解整体情况、业务具体细节、核实制度建设与实施详细情况等。
(二)调查问卷。指检查人员围绕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设计标准化、结构化的问题清单,由被调查单位的相关人员独立填写并反馈,以此系统收集关于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情况的信息。主要适用于广泛收集信息,快速筛查薄弱环节等。
(三)专题讨论。指检查人员组织被评价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业务骨干等,就内部控制的特定环节、风险点或存在问题进行集中、深入的座谈研讨。主要适用于剖析复杂疑难问题,研讨缺陷整改方案。
(四)穿行测试。指检查人员在内部控制流程中任意选取一笔具体业务事项作为样本,追踪该业务事项从最初起源直到最终在财务报告或内部管理报告中反映出来的过程,即该流程从起点到终点的全过程,以此了解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主要适用于验证关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五)重新执行。指检查人员通过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控制措施,来判断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主要适用于验证关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六)实地查验。指检查人员观察相关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主要适用于检查不留下书面记录的控制措施。
(七)抽样。指检查人员在全部业务中选取一部分样本进行详细检查,并根据样本结果推断整体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主要适用于业务量大无法逐一检查,需分层检查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情况。
(八)比较分析。指检查人员通过对比不同时期、不同部门或类似单位之间的内部控制相关数据、指标或执行情况,识别异常波动、差异或趋势,主要适用于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或发现潜在问题。
第二十条 各部门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时可参考上述第十九条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复核时应当在本级及所属单位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材料基础上结合日常管理与监督中掌握的情况综合判断。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获取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可采取查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质效和评价复核的工作效能,加强对评价结果及复核结果的分析应用,对内部控制评价、复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存在的控制缺陷,及时优化内部控制系统功能,持续提升内部控制建设的数字化水平。
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部门、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各单位自评后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第二十五条部门、单位的自评及复核结果应当符合其内部控制建设实际情况。在评价基准年度内被认定存在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下调评价结果档次,且最终结果不得高于“中”。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与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不一致的,可要求相关部门作出说明并视情况调整其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省直部门有关内控评价结果作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综合考核有关考核项目的评分依据和省直部门预算安排的挂钩参考因素。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年度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财会监督、预算分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监督中发现的评价工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整改不力等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印发整改提醒函、约谈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级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周期,或缩小评价范围,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缩小范围不得遗漏核心业务和重点风险领域。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