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大亚湾区财政国资金融局、仲恺高新区财政国资金融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制度文件(第一批)的通知》(粤财法〔202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制度文件(第二批)的通知》(粤财法〔2024〕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制度文件(第三批)的通知》(粤财法〔2024〕4号)的要求,我局对依据上述通知废止和失效文件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清理,决定废止13件,宣布失效1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二、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财政管理的依据。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对依据本通知废止和失效文件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宣布失效或予以修改。
附件:1.废止文件目录.wps
2.宣布失效文件目录.wps
惠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