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办事负担,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1〕46号)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现将证明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1日
惠州市财政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事 单位 | 证明用途 | 实行 时间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1 | 工商营业执照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七、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 第二十五、二十七条,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 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7项 | 法律 部门规章 | 惠州市财政局(省财政厅委托) |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 2021年10月26日 |